移民后财产如何合法汇到海外?
时间:2020-11-30
很多客户办理了移民身份,获得境外护照或者永久居留身份后,经常会问我们的问题是:我们想把北京的房子卖了,但是按照每人每年5万外汇额度,这钱如何汇到境外呢?
有的客户甚至说:有黑市或者网上一些渠道说有办法帮我做这些事,可以相信吗?作为律师,我们是绝对不建议您采用非法手段这么做的,不但违法,且把您的财产置于风险之中。
其实,我们是有合法途径把上述钱款汇出到境外的,且看我们的细细解读。
移民财产汇出境外办理及流程
法规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际操作流程
·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境外永久居留权、外籍、港澳台永久居留身份;
2、申请人移民前为北京市户籍;
3、申请财产为在取得境外身份之前获得的个人名字财产。
准备材料
1、彩色两寸照片一张,不限底色;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境外证件姓名无法直接判断申请人原境内姓名为同一人的,需要开具相关公证。
(1)北京身份证、户口本(如因户口注销或无法开具的,需提供注销证明);
(2)境外身份证明材料:
·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身份
·永久居留证(如绿卡、枫叶卡、电子签证等);
·护照;
·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已取得永居身份的证明,外文需做翻译,体现已获得永久居留权。
·取得外籍身份
·护照;
·境外生活的证明材料,如驾照、银行账单等3种证明文件。
·取得港澳台
·居民身份证;
·来往内地通行证、特区护照等
3、财产证明(现场人员,目前仅针对房产有标准的核实流程,符合标准后,通过率高。其他财产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通过率较低)。房产证明文件为,房产证。
4、卖方时税票、税务局完税证明。(提供原件、业务办理完毕后原件退还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如果免税,开具(XX区地方)税务局免税的税收证明(房子所在区的地方税务局办理)
5、买方过户后新房本复印件,或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不动产登记大厅处办理并盖章)
6、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合同):需买卖双方签字、签署日期、申请金额不得超过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上全款金额减去缴税金额的差额。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提供申请人本人签字的原件,无须公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指定汇出接收银行,提前与境内汇出银行沟通能否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汇款业务,境外接收银行能否接收境外汇入,账户是否支持接收该汇入币种。要求:汇出、汇入账户户名均属申请人同一人汇款信息需打印,格式如下:
汇款信息
(1) 汇款银行账号、账户户名
(2) 汇款银行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12位金融机构标识码,110开头)
(3) 收款银行账号、账户户名
(4) 收款银行名称
(5) 收款银行地址
9、承诺书,A4纸打印(提供申请人签字的原件)
承诺书
本人(姓名),证件号:(证件号码),承诺本人申请转移汇出的资金合法、无瑕疵,有完全可支配权。
上述承诺属实,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本人签字)
日期:
如申请人移民前曾为或近亲属为国家公职人员,提供的承诺书中还需要陈述以下内容:
本人(姓名)/本人亲属(姓名),证件号:(证件号码),曾就职于(单位名称),为国家公职人员,现申请移民财产转移,本人承诺没有非法转移财产,转移财产没有被限制。
10、 材料备齐后开始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联系人前来开立核准件,全部时间为20个工作日内。核准件当日开立领取即生效,有效期为15个自然日,在此期间须前往上述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业务。
·银行购付汇要求(外资银行,汇丰、渣打银行等或做过相关业务的国内银行),外汇管理局楼下为工商银行,经常做此项目,以下为工商银行的要求
1、用国内身份开立一个普通户、一类卡;
2、所有提交外汇管理局材料复印件一套;
3、外管局批件,15天内有效;
4、本人来现场,本人不能来,需要提供经公证的授权书,授权内容在办理前,咨询银行大堂经理;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经委托的,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6、收款人名称与付款人名称须一致,不一致需要开具相关证明;
7、一次性汇入,不能分次汇入。
8、手续费大概人民币400元左右。
附件: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一、操作流程
(一)移民转移、继承转移申请及初次购汇及资金汇出流程
(二)移民转移第二次以后购汇及资金汇出流程
(二)移民转移申请人资格
二、关于申请人资格
(一)定义(《办法》第二条))
“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1、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并取得现居住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籍的自然人;
2、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
3、从中国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三)继承转移申请人资格
1、外国公民;
2、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
3、台湾地区居民。
三、关于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一)移民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办法》第八条(四))
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
(1)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2、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
(1)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
(2)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回乡证或特区护照;
(3)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
4、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1)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3)公安机关出具的大陆户籍注销证明。
(二)继承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办法》第九条(三))
1、若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
(1)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
(2)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2、若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
(1)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回乡证或特区护照。
3、若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1)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2)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四、有关申请材料
(一)移民转移申请材料(《办法》第八条,操作流程(1))
申请人应按照以下格式和内容向外汇局提交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或收入来源及变现详细说明等;
2、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见附表1);
3、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见附表2);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按本指引第三条提供);
5、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本款所指的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
(1)对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的证明。
(2)对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等)应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
(4)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收入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6、有关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提交;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此款所指的代理人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境内居民,是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外国公民或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公民,需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中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应进行公证;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应进行公证。
(二)继承转移申请材料(《办法》第九条,操作流程(1))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2、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见附表2);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按本指引第三条提供);
4、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5、被继承财产的权利证明文件;
本款所指的财产权利是指申请人最初继承的财产形态,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
(1)对不动产(如房屋),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
(2)对动产(如汽车等),应提交汽车行驶证等财产所有权属证明;
(3)对金融资产(存款、股票、债券等),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交易记录及股权证明等;
(4)对其他资产,应提交被继承拥有该财产所有权属证明。
6、有关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提交;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此款所指的代理人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境内居民,是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外国公民或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公民,需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中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继承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应进行公证;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也应进行公证。
(三)移民转移第二次(包括第二次)以后购汇及资金汇出申请材料(《办法》第六条,操作流程(7))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已批准及资金汇出基本情况,本次申请购汇及汇出金额等;
2、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原件(操作流程(4));
3、前一次办理资金汇出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经公证的委托代理协议。 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代为接收申请材料,暂不授权中心支局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权限。外汇局的受理日期自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算起。
五、内控制度及部门合作
(一)内控制度
为做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的审批工作,防止非法资金通过此渠道流出境外,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防范风险。
1、岗位设置与管理职责。各分局应设置相应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主要职责:负责《办法》组织实施、宣传、解释工作;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负责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税务部门联系沟通;负责为申请人建立档案、设立台账;负责有关数据报送等。
2、建立台账。对每笔财产对外转移申请,总局和分局内部均要设立专门台账和申请人个人档案库,便于随时查询。
3、数据报送。有关数据报送通过《资本项目及附属项目流动和汇兑月报表》,按月上报总局。
4、有关信息资料保密制度。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税务部门定期向外汇局提供的信息资料应由专人保管。有关资料的查询需取得相关领导的授权。有关具体审批人员应对申请人个人资料保密,不得对外泄漏。
5、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到大额异常申请,如超过等值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或有偷逃漏税嫌疑等,应进行重点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主管领导,或集体决策。
(二)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税务等部门的合作
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同级公安、监察、司法、税务(国税局、地税局)部门联系,交流信息,开展定期协商制度,共同做好有关监管工作。 1、信息交流与通报制度。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各级监察部门(省级(含)以上)可定期向相应地(涉案人员户籍所在地或限制资产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已被立案侦查人员或限制资产转移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资料。各级公安、司法机关(省级(含)以上)可定期向相应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涉嫌跨境转移资产)已被立案侦查人员的名单和相关信息资料。各级税务部门(省级(含)以上)可定期向相应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已被立案侦查涉嫌偷、漏、逃税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资料。
2、建立询证制度。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级别的监察部门(省级(含)以上)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要询证相应级别的公安、司法部门。以上部门在收到外汇局询证函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附件:1、外汇局内部审核规范及要点(内部掌握)(略)
2、询证函(参考格式,内部掌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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